(2022年6月22日辽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辽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辽阳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辽阳县人大代表巴治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许可辽阳市公安局对辽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巴治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暂停其代表职务。
辽阳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6月22日